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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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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6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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