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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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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退款赔偿损失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875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橄榄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雪。

委托代理人杨清田。

委托代理人徐君霞,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小平。

委托代理人唐新成。

委托代理人周汀,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橄榄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橄榄公司)诉被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海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2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金海威公司于2014128日向本院递交反诉状。经2014129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橄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清田、徐君霞,被告(反诉原告)金海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新成、周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橄榄公司诉称,201319日,橄榄公司与金海威公司签订编号为SHGLXXXXXXXX的《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橄榄公司向金海威公司购买SF500D的双工位热冷压烧结炉一台,价款为人民币234000元;在2013228日之前交货;设备在实际使用中检验;鉴于产品的实际性能不能在交货验收中验证,需要在实际使用中检验,如果产品的质量在验收完毕后使用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交货验收不能免除金海威公司对产品的质量责任,设备可能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包括:炉体密封性能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完成气体保护;炉腔内温度在保温稳定后,在有效范围内各处差别超过正负15度;……。设备由金海威公司现场安装调试到位,设备自调试完毕后保修一年,如果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橄榄公司有权退货,保修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由金海威公司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橄榄公司于2013117日支付预付款70200元。金海威公司于20134月中旬交付设备,同月下旬金海威公司派员至橄榄公司处安装调试设备,在设备没有调试到位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安排调试,而橄榄公司在201341日即将第二期货款140400元支付给金海威公司。其后,金海威公司交付的设备一直不能正常运转,橄榄公司就设备存在的问题一直向金海威公司反映,并要求予以解决,但金海威公司始终没有解决。基于金海威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橄榄公司的损失。现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SHGLXXXXXXXX《设备购销合同》;判令金海威公司返还货款210600元;判令金海威公司赔偿损失80900元;判令设备由金海威公司自行取回。

被告(反诉原告)金海威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即便在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下,依据约定,应当由金海威公司进行修理,只有在进行过三次维修仍没有达到橄榄公司要求的情况下,橄榄公司方可退货,现该条件没有成就,故橄榄公司要求退货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事实上,金海威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没有瑕疵,而橄榄公司没有付清全部的货款,现反诉要求橄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400元;判令橄榄公司返还在调试过程中更换下的旧控制柜一台。

经审理查明,201319日,橄榄公司与金海威公司签订编号为SHGLXXXXXXXX的《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橄榄公司向金海威公司购买SF500D双工位热冷压烧结炉一套,价款为234000元,交货时间为2013228日之前。产品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为,按照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设计、生产,并以此验收;如橄榄公司对产品、备品、配件数量和外观有异议,应在收到产品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金海威公司提出;鉴于产品的实际性能不能在交货验收中验证,需要在实际使用中检验,如果产品的质量在验收完毕后使用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交货验收不能免除金海威公司对产品的质量责任。重大质量问题包括,炉体密封性能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完成气体保护;炉腔内温度在保温稳定后,在有效范围内各处差别超过正负15度;温度控制能力出现问题,不能顺利准确的升温降温,或者与实际温度严重不符;电机运转出现问题;压头的硬度和平整度达不到要求,在保修期内出现严重的伤痕,平整度超过10丝;压力达不到设定标准或者稳定性不能保证,保压中出现泄压超过5%;设备出现严重漏油;工件在冷热炉间不能顺利转移;零配件仪表灯损坏,使设备不能完好工作;电路系统不耐热容易损坏;隔热出现问题,存在人员和电子线路安全隐患;关键部位使用的材质与合同所定不符,导致影响使用的;电炉丝出现频繁烧断,影响使用的;其他导致产品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产品由金海威公司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到位,金海威公司提前说明安装场地条件、配电条件,以便橄榄公司配合,安装到位后,由金海威负责提供为期两天的使用培训,确保橄榄公司员工操作到位。产品保修、维修和责任为,产品自购买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保修起始日起保修一年,保修期内金海威公司有义务对产品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保修期外金海威公司有义务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保修期内因橄榄公司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不属于免费保修服务的范围,一般性质量问题,由金海威公司负责维修,如果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经维修三次仍不可以达到橄榄公司要求的,橄榄公司有权退货,金海威公司须在退货后两天内退回货款,退货费用由金海威公司承担,在保修期内如因质量存在问题引起的损失由金海威公司承担,保修期过后的维修按照成本价计算。货款的结算为,由橄榄公司预付合同价款的30%70200元合同生效;发货之前由橄榄公司支付60%140400元,安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23400元,金海威公司在送货时向橄榄公司开具已付款项的增值税发票,橄榄公司支付完余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金海威公司开具剩余款项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上述合同还附有三个附件。其中附件一为SF500D型φ520压头双体氢气烧结压炉综合性能。内容为:烧结炉内设置耐热钢内胆,将被烧结工件与炉丝、耐火砖和保温棉隔离,热电偶测温在内胆与工件之间,采用最新结构设计,炉丝保用一年内不会出现烧断;烧结炉上下压头都配置优质耐热钢板,并且保证在炉体能达到的温度范围内,一年内不会出现变形,上压头材质为耐热钢2520,下压头材质为H13;冷炉上下压头通冷却水;工件从装料工位到热炉、热炉到冷炉的移动由油缸推送;配备热压炉液压站、冷压炉液压站、推送工件液压站,电机总功率为18KW;压力和温度运行数据实时存储并显示运行曲线,工作曲线自动保存,采用高智能化的温控表、测温热电偶、大功率可控硅控制系统以及压力变送器、电液比例阀等组成精密温度、压力控制系统,生产过程中温度和压力均由计算机按设定的曲线进行,压力由电液阀控制,按设置的不同压力值,跟随曲线自动转换。附件二为主要技术指标。包括:热压炉部分,内容为……,最高装料高度为500㎜;……。冷压炉部分,内容为……,最大装料高度500㎜;……。附件三为双体炉发货清单。上述合同签订后,橄榄公司于2013116日向金海威公司支付预付款70200元,于2013329日向金海威公司支付140400元。

2013626日,橄榄公司向金海威公司发送《关于SF500D设备质量投诉的函》。内容为:橄榄公司与金海威公司在2013110日签订合同,约定由橄榄公司向金海威公司购买双工位热冷压烧结炉,2013228日之前交货,金海威公司于20134月中旬交货。4月下旬金海威公司工程师到橄榄公司调试。在当场没有调试好的情况下,并没有继续安排调试,橄榄公司多次向金海威公司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明确答复,导致设备一直无法正常运行。目前为止,橄榄公司在试用过程发现的问题有:使用上料器推料时无法推到中心;使用移料器推料时经过高温加热的产品无法推到冷压处中心,从而导致无法冷压,由于过热工人亦不可以推动产品,而造成该批产品损坏;冷压炉的卸料限位不对,导致很重的模具和产品无法拉出;冷压时冷压炉的基座高低位经常变化,不得不频繁调整,但在生产过程中产品需要尽快处理,工人不可能调整工位,金海威公司的服务人员当场花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调试好,目前为止,该设备的冷压炉一次都没有能够使用过;经常造成产品堆积过低就无法在热压炉中压住,如果高了就无法进入冷压炉的状况,该产品的设计需要产品的堆积高度限定在一个非常窄的数值以内,然而产品和模具的高度是不可能如此限定的,该缺陷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第二阶段升第三阶段的加温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升温、不升压的半死机状态,导致程序无法自动运行;设置温度与实际温度相差很大,刚开始加温时冲温很高,比如设置150度,可能实际冲高到260多度,程序设置失去意义,亦和金海威公司承诺的控温精度正负2度相差甚远;系统不稳定,出现死机后必须重新开始;气体保护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安装。同时,该函中橄榄公司要求金海威公司在20137月底之前解决上述问题,使设备正常运行,否则将作退货处理。201375日,金海威公司就橄榄公司的上述函件作出答复。称:金海威公司经过研讨,就橄榄公司提出的九条问题给出如下的解决方案,请橄榄公司考虑后给予答复:橄榄公司提出的上料器和移料器推料时无法推到中心的问题,可能是橄榄公司实际生产产品和模具特殊总重过重,橄榄公司设计时按照常规客户要求进行设计,造成推料油缸及其附属配件无法满足橄榄公司的使用,金海威公司准备重新设计上料器和移位器用油缸及附属配件,加工周期需要45天左右;冷压炉的卸料限位不对以及冷压炉的基座高低位置经常变化,冷压炉下端有三个限位开关,从上自下第一个为高低速转换限位开关,第二个为高压油泵停止限位开关,第三个为冷压炉最终停放位置限位开关,根据设备工作原理以及设备实际工作情况,为满足橄榄公司需求,金海威公司准备加长限位开关感应块同时把第一个限位开位置调高,让设备提早进行高低速转换,进而保证卸料位置和冷压炉基座的位置;产品的装模高度是按照合同中的技术要求设计的,在实际使用中也只有按照设计要求来正常使用,超出设计要求范围的装模高度是不允许的;加温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升温、不升压的半死状态,设备加温、加压之间有关联,如设定温度600度,压力100KN,当温度已到600度而压力测量值小于100KN或者压力测量有100KN而测温小于600度,设备会自动进行等压或者等温等待(现象是设备工艺时间停止,温度或者压力不走等待未到设定值的压力或者温度到设定值),橄榄公司反映的该问题需观察实际情况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设置温度与实际温度相差大,刚加温时冲温很高,该种设备的实际使用温度应该在800度左右,在600度以下使用时,温度控制是不准确的,为了让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加热到客户设定的最高温度,因而在升温的过程中设备是进行全功率加热的(考虑到散热情况的不同,设计时三区功率分布是不平均的),橄榄公司所反映的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金海威公司提出的控温精度正负2度系指设备进行最高温度保温时,设备进行温度调整后达到的精度,如果橄榄公司的实际使用温度仅仅是200度上下的,建议购买其他种类的机器;设备出现死机后必须重新开始,因设备具有断电后重新工作选时的功能,此点金海威公司的何工程师可能已经与橄榄公司进行了沟通;气体保护目前没有安装的问题,设备预留有保护气接口,保护器需要橄榄公司提供;热压烧结炉的上下压板不能吻合,设备设计成上下板吻合,油缸行程和立柱都需要加长很多,而实际使用中客户也不会如此使用,因而此型热压烧结炉金海威公司从未生产过上下板能吻合的。2013715日,橄榄公司就金海威公司的上述意见再次向金海威公司发送复函,认为:金海威公司的解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且依据金海威公司的解释与实际操作中亦是相互矛盾的。同时,该函要求金海威公司在720日之前提供解决方案。除上述函件往来外,橄榄公司自20134月开始即向金海威公司相关人员反映设备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金海威公司予以解决。嗣后,因双方对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形成纠纷,由橄榄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橄榄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碧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鉴定。华碧公司于201411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结论为:涉案设备最高装料高度为580㎜,热压炉液压油站油冷器油管存在漏油现象,移料器的推杆不能将料盘推送到冷压炉下压头中心,冷压炉下压头未安装水冷系统,不符合SHGLXXXXXXXX《设备购销合同》中的相应技术指标。热压炉只能压制490-580㎜范围的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压制的最高装料高度为500㎜,并未约定下限,故对此项不作判断。

另查明,2013324日,橄榄公司与上海瑞超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厂房设备地基合同》。约定由上海瑞超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橄榄公司进行地基建设。建设费用为23400元。2013418日,橄榄公司向上海瑞超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交付了该款。2013423日,上海轩威实业有限公司向橄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7620元,2013426日,橄榄公司向上海瑞超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抗磨液压油7620元。20137月至20143月,橄榄公司向案外人宁波市鄞州鑫科钢化玻璃厂、江都市哈德工具厂、上海纳米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上海联磁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纳米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宁乐以表配件厂、洪泽县锐锋工具有限公司开具了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800元、7000元、9300元、6100元、82300元、9240元和700元。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要求金海威公司就涉案设备进行调试,2014423日,橄榄公司与金海威公司制作了《调试维修备忘》。内容为:金海威公司在2013430日交付给橄榄公司的SF500D烧结炉,一年内无法使用,经橄榄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后,金海威公司安排李勇、刘保华两位工程师到橄榄公司处继续调试维修,于2014423日,两位工程师认为调试结束。在此过程中,金海威公司做了如下工作:更换了设备中的烧结炉控制柜,控制程序做了改变;推料部分做出了机械调整;在高温高压实验过程中,垫块的确存在容易变形问题,两位工程师简易使用含镍含铬的金属垫块来解决,但橄榄公司认为即便如此,也是不可能保证平整度的;两位工程师认为热压装料高度范围是525-485㎜(热压之后,含石墨垫板),低于或者高于该范围均无法正常操作;水冷却系统限于橄榄公司没有接水条件,没有实验;针对原来冷压下板回位不确定、不稳定的问题,两位工程师调整了回位定位系统,认为原来的定位有问题,现已解决;针对橄榄公司反映的温控不准确,温差过大的问题,两位工程师做了“整定”,并认为该问题已经得到解决;鉴于设备运行比较复杂,其稳定性和可靠性需要在实际生产中继续观察;……。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SHGLXXXXXXXX《设备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往来信函、通话整理稿、橄榄公司开具给案外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厂房设备地基合同》及其付款凭证、《调试维修备忘》、《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质证证明。

本院认为,橄榄公司与金海威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HGLXXXXXXXX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在买卖合同项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约定,联系到本案,经华碧公司检测金海威公司交付的涉案设备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故金海威公司认为涉案设备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金海威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涉案设备应当在经过三次维修后仍达不到橄榄公司的要求时,橄榄公司方可退货,现该条件没有成就,故橄榄公司要求退货的诉请与合同约定不符。对此,本院认为,从橄榄公司提供的函件往来及其电话联系的内容来看,橄榄公司在起诉之前,一直在向金海威公司反映涉案设备不能满足橄榄公司的生产,并要求金海威公司予以解决,但金海威未能解决,橄榄公司起诉后,本院亦要求金海威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调试,但从《调试维修备忘》的记录中可以看出,涉案设备的部分瑕疵并未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橄榄公司现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其与金海威公司之间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金海威公司所收取的货款应当予以返还,涉案设备亦应当由其自行取回,同时,金海威公司反诉要求橄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4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由于金海威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提供合格的涉案设备,应当赔偿橄榄公司相应的损失,现橄榄公司主张的损失为80900元,就该损失,橄榄公司解释称,包括已经支付给金海威公司货款的利息损失、试生产过程中损坏的产品、涉案设备安装时地基开挖费用等。对于上述损失,本院认为,橄榄公司始终坚称涉案设备并未调试合格,在涉案设备未调试合格的前提下,橄榄公司即进行试生产,橄榄公司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金海威公司全额承担,据此,本院酌定由金海威公司赔偿橄榄公司损失35000元。至于金海威公司反诉要求橄榄公司返还旧控制柜的请求,因橄榄公司表示同意,故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橄榄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SHGLXXXXXXXX《设备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橄榄磨具有限公司货款2106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橄榄磨具有限公司损失35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至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橄榄磨具有限公司处取回SF500D双工位热冷压烧结炉一套;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橄榄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旧控制柜一台;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59元,减半收取计2679.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7.50元,鉴定费22000元,合计2524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橄榄磨具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海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旭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褚剑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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