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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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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完出资义务,起诉公司时可追加股东要求在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9

 案例: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没有按时付款。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徐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调查发现被告的两位股东都有一部分出资义务未履行。于是徐律师代为追加所有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公司承担全部付款责任,被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公司法解释三》

 “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若被告为公司,请核实被告股东是否按时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的话,可以诉讼公司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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