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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完出资义务,起诉公司时可追加股东要求在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9
律师点评:《公司法解释三》 “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若被告为公司,请核实被告股东是否按时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的话,可以诉讼公司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合同律师 徐君霞律师 手机:1801632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