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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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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筑证据链,案件二审扭转乾坤——买卖合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9
——记一起与建筑企业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
    徐君霞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关于电线电缆的购销合同。张三作为乙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代表乙公司签署该合同,加盖了乙公司项目部章并由个人签字确认。乙公司是建筑企业,甲公司负责给乙公司的建筑工地供货。甲公司依约陆续给乙公司供货完毕,期间乙公司将部分货款以现金形式打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并没有要求乙公司开具发票。此后,甲公司屡次向乙公司催讨货款,乙公司都以等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支付货款为理由拒付。2008年甲公司找到乙公司的张三,张三做出了还款承诺,承诺分批还款,落款是张三个人签名。但是还款承诺到期后,甲公司仍没有收到剩余货款。2009年,甲公司无奈将乙公司和张三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甲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中疏于证据收集,除了购销合同和张三的还款承诺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代理律师充分发挥调查取证优势,调取了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各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等备案资料以及甲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购买电线电缆的买卖合同和送货证明、付款证明、以及张三的个人信息等间接证据。甲公司的证据链显示,张三是乙公司建设项目的委托代理人,而且甲公司是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后由第三方直接供货乙公司。甲公司认为其证据链已经充分证明乙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要求甲公司承担支付余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乙公司否认与甲公司有书面买卖合同,否认有张三这名员工,否认有该项目部章。同时,乙公司否认收到甲公司的货物,也从没有支付过货款。张三因为其他原因,始终没有出庭。但是乙公司拿出了张三的多份承诺书,载明张三有私刻公章的事宜,张三与甲公司的买卖是其个人行为,其个人承担后果。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基于该案除了对方否认的购销合同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的实际履行,张三的还款计划是张三的个人行为,判决张三承担支持余款的责任。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充分利用律师调查取证搜集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详细证明了以下事实:乙公司的张三代表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而且甲公司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并积极供货给乙公司,张三的承诺书是张三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二审法院采纳了甲公司律师的代理意见,通过调解让乙公司承担了支付剩余货款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因为交易发生过程中当事人疏于保存和搜集证据,导致诉讼历程跌宕起伏。本案中若没有律师全方位的调查取证和法律知识的充分运用,这起案件的后果可能就是二审维持原判,由一个没有支付能力的个人承担债务。因此,今后的业务往来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签署买卖合同时,若对方是公司,一定要求对方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签署,同时要求签署合同的对方员工出具书面的公司委托书。
第二,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货乙方要让对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送货单;付款一方时要按照合同主体将款项从己方账户划入对方账户,并保存好银行凭证。
第三,催讨货款时,建议最好以书面形式催讨,以起到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若对方出具还款承诺,一定要让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第四,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证明双方实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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