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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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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后因质量问题被送回,法院判解除合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9

案情:

原告:上海某公司。

被告:浙江某公司。

200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A、B型号的机器设备各一台,每台价值20万元。被告收到定金2个月内交货,交货地址是上海。保修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9月1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06年12月1日支付30万元。被告于2006年10月15日交付了机器设备。原告认为A型号的机器设备有质量问题,B型号的设备部件不全,且于2007年8月将该A型号设备退回被告公司修理。后原被告基于两台机器设备发生争议,故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机器设备存在问题,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40万,且赔偿损失20余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依据,被告出售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将设备退回是做技术提升服务,原告曾发函要求被告取回,被告拒不理会,而且原告的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法院判决:对于A型号设备,原告已经支付了货款,被告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机器,原告已经将该设备退回被告达半年之久,且合同交付地在上海,被告迟延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应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解除买卖合同中A型号机器的的部分。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型号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解除买卖合同该部分的诉请不能支持。对于经济损失,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1.      买卖合同交易中应当用书面形式固定证据,包括交付货物的情况,维修、技术提升等的服务单据等。

2.      作为出售方,应当及时履行保修服务,并及时交付修复的货物。

3.      若因对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当及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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