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后因质量问题被送回,法院判解除合同
案情: 原告:上海某公司。 被告:浙江某公司。 200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A、B型号的机器设备各一台,每台价值20万元。被告收到定金2个月内交货,交货地址是上海。保修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9月1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06年12月1日支付30万元。被告于2006年10月15日交付了机器设备。原告认为A型号的机器设备有质量问题,B型号的设备部件不全,且于2007年8月将该A型号设备退回被告公司修理。后原被告基于两台机器设备发生争议,故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机器设备存在问题,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40万,且赔偿损失20余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依据,被告出售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将设备退回是做技术提升服务,原告曾发函要求被告取回,被告拒不理会,而且原告的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法院判决:对于A型号设备,原告已经支付了货款,被告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机器,原告已经将该设备退回被告达半年之久,且合同交付地在上海,被告迟延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应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解除买卖合同中A型号机器的的部分。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型号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解除买卖合同该部分的诉请不能支持。对于经济损失,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1. 2. 3. |